顧客未拍婚紗照 欲退預約金起糾紛
  陳小姐曾與南昌市巴黎婚紗步行街店簽署了一份攝影預約單,並付了300元的預約金,對方表示可以保留2年的有效期。由於學習、工作等原因,陳小姐一直沒時間去拍攝。今年3月初,她要求影樓退回預約金,卻遭到拒絕。交涉無果後,他向南昌市東湖區消協投訴。昨日,記者瞭解到,經消協調解,該影樓已退還陳小姐240元預約金。

 

  陳小姐稱,2008年9月15日,她來到南昌市巴黎台中婚紗步行街店看藝術照,準備拍一套價值880元的藝術寫真。在服務行銷人員的說服下,她簽署了一份攝影預約單,並交了300元預約金。對方表示可以保留2年的有效期。由於陳小姐當時在校學習,沒時間去拍攝,現在準備去外地工作,短時間內不會回南昌,於是她打算前往影樓退回300元的預約金。

 今年3月初,陳小姐就退回300元預約金與巴黎婚紗影樓步行街店進行協商,但影樓負責人以雙方已簽署合同及公司有規定不能退回預約金為由拒絕退款。影樓建議陳小姐可將婚紗攝影的拍攝轉給其他朋友或換攝影套餐。雙方僵持不下。3月15日,陳小姐前往南昌市東湖區消協投訴,在消協的調解下,影樓表示同意退還240元預約金。

  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認為,雙方簽署了預約合同,如果影樓能證明自己為簽訂拍攝合同做了準備,花費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那麼另一方就得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如果沒有,當顧客不去拍照時,影樓是不能基於“行規”拒絕退回預約金。現在經消協調解,影樓扣除其中的60元違約金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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